意见反馈

您的意见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动力!

合巢开管〔2017〕52号--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合巢开管〔201752

 

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扶持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半汤街道办事处、区内各企业:

2017年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718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7年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

     2.2017年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3.2017年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4.2017年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支持企业安全发展若干政策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87

 

附件1

 

2017年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及建筑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区经贸发展局、市场监督局、建设发展局等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4.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5.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补助金额低于50万元的,根据兑现结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当年设备投资达到300-500万元(不含)的,按其设备投资5%给予一次性补助。

6.对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前6名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

7.帮助小微企业减轻负担。对我区被列入合肥市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凡上缴各项税收增长10%(含)以上且按期还款的,在全额还款当年,按其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鼓励企业投保财产险。对我区企业当年投保的险种包含洪水、台风、雪灾等不可抗力的,按其向财产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50%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100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0.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创新产品奖励。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2.工业设计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促进企业品牌质量提升

14.当年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5.对当年新确定为中国质量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10万元奖励。

16.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新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获得合肥市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凡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获批的,每件补贴0.1万元。

17.鼓励企业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

1)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及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AAAA级、AAA级、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18.对新获得安徽省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合肥市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的奖励。

19.对当年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一次性2万元奖励。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当年新通过HACCPISO22000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0.对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21.鼓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并通过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2.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评价工作,重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在享受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市级资金的20%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23.对当年评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24.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我区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3条。

25.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互联网+”智慧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表彰的,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6.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对获得市级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再给予企业所获市级补助资金20%的资金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双创平台建设

27.对经认定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8.对经市级评定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管理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补。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30.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对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上一个5亿元台阶均按20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31.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监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甲级资质监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获得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当年有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获得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当年有一个工程项目获得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奖励企业10万,对企业被评为中国XX行(专)业50强,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附则

34.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企业(政策第29条除外)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的80%。

35.如企业存在欠税、欠租、欠款,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时限为本年度内,逾期不再兑现奖补政策。

36.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由区监察部门、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责令企业退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合肥巢湖经开区信用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37.本政策由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项资金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8.本政策自20171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2

 

2017年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促进自主

创新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区自主创新进程,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报项目在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我区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我区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区经贸发展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自主创新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自主研发水平

4.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5.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6.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专利贯标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先按30%给予奖励,运行一年且考核通过后,奖励剩余70%。

8.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9.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10.对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开展软科学研究。对当年获得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的企业,再给予企业所获市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专利申报,打造企业自主核心知识产权

12.专利奖励

(1)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

    (2)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每件分别补助0.3万元、0.1万元,授权后每件再分别补助0.5万元、0.2万元;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0.1万元、0.12万元资助;对个人获得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0.05万元、0.06万元资助。

    (3)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年申请(进入实审阶段)或授权的发明专利分别达到10件、5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实现发明专利授权突破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突破百件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对专利机构(不受注册区域限制)年代理区内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申请量每增加20件,再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代理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50件、20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对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突破百件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5)专利维护费补贴。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批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的前三年分别给予每件0.09万元/年、0.06万元/年的补贴。

(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13.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

14.鼓励企业投保科技险。对当年开展投保科技保险业务的,给予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15.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企业(政策第12条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代理机构、个人除外)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的80%

    16.如企业存在欠税、欠租、欠款,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时限为本年度内,逾期不再兑现奖补政策。

17.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由区监察部门、经贸发展局、财政局责令企业退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合肥巢湖经开区信用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18.本政策由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项资金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9.本政策自20171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3

 

2017年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金融业

4.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对开发区财力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1年内未完成上市辅导的,一次性退还相应奖励资金,3年内未获得发行申报受理的,一次性退还相应奖励资金。

5.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拟挂牌企业2年内未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退还相应奖励资金,1年内未完成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一次性退还相应奖励资金。

6.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融资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且7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融资规模3亿元以下,且7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7.对在我区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8.鼓励区内企业申请税融通贷款业务。由银行直接发放税融通信用贷款发生风险的,开发区财政可按损失额度50%给予风险补偿;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税融通业务纳入银政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开发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损失额度40%的风险补偿。对年化担保率不超过1%的担保贷款,由开发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

9.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属于管委会推荐的重点项目出现损失,担保风险金承担80%的代偿责任,融资担保公司承担20%的代偿责任;属于管委会推荐的优质项目,由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提供担保出现损失的,担保风险金承担10%的代偿责任,融资担保公司承担90%的代偿责任。

10.设立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委会提供资金建立续贷过桥资金池,为区内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难题。

11.鼓励区内企业申请政银担贷款业务。对申请政银担业务纳入“4321”风险分担体系的企业,对年化担保率不超过2%的担保贷款,由开发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

三、商贸流通业

12.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3.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4.对汽车销售企业当年零售额超过0.5亿元(含)且税收同比增长的,按当年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2‰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5.对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排名前6名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

16.对大中型流通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符合国家商务部建设规范并正式运营的直营连锁便民超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17.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8.对根据明厨亮灶食品安全工程进行升级改造的餐饮经营户,按其项目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经营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业

19.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对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1.支持企业投资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给予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奖励。

2)对当年我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我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一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3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我区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2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

1)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支持生产性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生产性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每增加2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5.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对经省、市发改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区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3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款信用服务产品并在我区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附则

26.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企业奖励补助(政策第18条、第19条除外)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的80%

27.如企业存在欠税、欠租、欠款,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时限为本年度内,逾期不再兑现奖补政策。

28. 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由区监察部门、经贸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责令企业退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合肥巢湖经开区信用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29.本政策由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项资金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0.本政策自20171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4

 

2017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支持企业安全

发展若干政策

 

为引导、规范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参照市内其它地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合巢经开区支持企业安全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报项目在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及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区安监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支持政策

4.对当年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且当年未发生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0.8万元奖励。

5.2015年以后(含)投产并实现纳税的企业,投产2年内完成创建一级、二级、三级规模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且当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6.对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模以下企业成功升格为规上企业后,在其按规模以上企业重新成功创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且未发生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2万元、1万元奖励。

7.已成功创建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时,为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成功创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当年未发生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

8.对当年完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9.对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负责人、安全员或者职业健康专管员经培训合格,当年完成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10.对当年成功获得安徽省、合肥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

11.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补贴。

12.对当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按其向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20%补贴,同一企业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3.对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当年按照预案开展1次以上综合性演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14.对当年被市政府或市安监局(安委办)列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15.对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且当年未发生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分别一次性1万元、2万元奖励。

16.对当年被合肥巢湖经开区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当年被开发区评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给予一次性0.1万元奖励。

三、附则

17.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企业奖励(政策第16条个人奖励除外)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的80%

18.本政策中涉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原有等级复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三年后重新评价,不再奖励。

19.如企业存在欠税、欠租、欠款,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时限为本年度内,逾期不再兑现奖补政策。

20.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由区监察部门、安监局、财政局责令企业退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合肥巢湖经开区信用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21.本政策由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安监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项资金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2.本政策自20171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8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