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巢湖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
半汤街道办事处、区内企业:
为加强劳动关系源头治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体系,更好地发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开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合劳三方办〔2020〕3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开发区开展2020年度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认定范围
安徽巢湖经开区半汤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区内企业。
二、评价认定数量
合肥市共评价认定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29家、社区(村)44家、企业1000家(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我区评价认定数量为乡镇(街道)1家、社区(村)1-2家、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若干家。
三、评价认定程序
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严格按照《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办法》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经区相关部门集中初审后报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核定。
四、评价认定时间安排
半汤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0年7月9日前将申报纸质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至区人社局劳动保障处。
联系人:吴亚婷 联系电话:82818271
附件: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办法
安徽巢湖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机制,发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8 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认定范围及称号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范围为合肥市辖区范围内单位,按照评价认定类型分别授予: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县(市、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社区(村)、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称号。
二、评价认定周期及标准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每2-3年评价认定一次,每周期第一年度的4-5月份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时间。评价认定标准为《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皖人社发〔2019〕18 号)(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评价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
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由单位按类型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照评价标准先行自查自评,自评综合得分达 8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情形。
乡镇(街道)、社区(村)、省级及以下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提交;县(市、区)、国家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向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提交。
(二)审查
提交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 申报材料由受理的三方委员会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推荐名单 应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当重新核查;公示或重新核查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同意并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推荐。
(三)核定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推荐的申报单位以及直接申报评价认定的县(市、区)、国家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在征求就业、社保、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机构意见后进行核定。拟认定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各自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对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成立的,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认定并授予相应的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
四、评价认定结果运用
被认定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可以推荐参评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被认定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企业优先纳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同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项目,并在企业上市、职工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企业负责人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等评先评优活动,应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基本条件之一。
五、评价认定监督管理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全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被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之一,或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撤销其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表
2.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园区、
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评价标准
附件 1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住所:
申报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填 报 | 单位名称 | ||
申报类型 | |||
主要成效 | |||
申报材料 | 见附件:XXX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基
本情况、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经验总结等) | ||
自评情况 | 自评分: 分,详见自评表。 | ||
县(市)、区 (开发区) 三方初审 意见 | 公示时间及结果: | ||
企联 年 月 日 |
工商联 年 月 日 | ||
总工会年 月 日 |
人社局 年 月 日 | ||
市三方委员会核定意见 | 公示时间及结果: | ||
企联 年 月 日 |
工商联 年 月 日 | ||
总工会年 月 日 |
人社局 年 月 日 | ||
认定结果 | 授予: |
附件 2
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评价标准
自评单位(盖章): 总分:100 分 自评分: 分
序号 |
项目及分值 |
具体工作情况 |
自评分 |
1 |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及时调处。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 60%以上。(10 分) | ||
2 |
辖区内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健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率 90%以上,职工入会率 90%以上。 (10 分) | ||
3 |
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 80%以上;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覆盖,开展集体合同履行质效评估。(10 分) | ||
4 |
劳动合同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动态保持在 90%以上,劳动用工管理规范,普遍建立职工名册,劳动规章制度健全。用工信息数据库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5 分) | ||
5 |
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辖区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实现全覆盖,非公有制企业(含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建制率90%以上。(10 分) | ||
6 |
辖区内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率 95%以上。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80%以上。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珠劳动保护规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10 分) |
序号 |
项目及分值 |
具体工作情况 |
自评分 |
7 |
大力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普法宣传活动。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推进便民措施,帮助困难群体维护合法权益。(5 分) | ||
8 |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关爱劳动者子女的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辖区内企业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5 分) | ||
9 |
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珠劳动保护。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10 分) | ||
10 |
辖区内产业园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全覆盖。(5 分) | ||
11 |
辖区内 80%以上的企业参加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且 10%以上的企业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标准(10 分),每增加 1 个示范单位加 1 分(上限 10 分)。(总分 20 分) | ||
12 |
一票否决情形: 1. 辖区内企业发生 3 起以上恶意拖欠工资,未及时处理和报告市的; 2. 辖区内企业发生过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3. 辖区内发生 50 人以上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 辖区内获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数低于 10 家,无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说明:认定周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称号。 |
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园区评价标准
自评单位(盖章): 总分:100 分 自评分: 分
序号 |
项目及分值 |
具体工作情况 |
自评分 |
1 |
建立完善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率 60%以上。(10 分) | ||
2 |
未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10 分) | ||
3 | 园区内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 集体合同签订率 80%以上,全面开展集体合同履行质效评估。(10 分) | ||
4 |
园区内 25 人以上企业工会组织覆盖率 100%。(10 分) | ||
5 |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合同签订率 98%以上。(10 分) | ||
6 |
建立了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拖欠工资预防、处理机制。(10 分) | ||
7 |
园区内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 100%。(10 分) | ||
8 |
国有企业 100%、非公有制企 90%以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厂务公开制度。80%以上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10 分) | ||
9 | 80%以上企业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且 10%以上的企业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标准(10 分),每增加 1 个示范企业加 1 分 (上限 10 分)。(总分 20 分) | ||
10 |
一票否决情形: 1. 园区内企业发生 3 起以上恶意拖欠工资的; 2. 园区内企业发生过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3. 园区内发生 50 人以上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 园区内无企业获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 说明:认定周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称号。 |
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乡镇(街道)评价标准
自评单位(盖章): 总分:100 分 自评分: 分
序号 | 项目及分值 | 具体工作情 况 | 自评分 |
1 |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配备有专(兼)职劳动关系工作人员。 (10 分) | ||
2 | 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 60% 以上。(10 分) | ||
3 |
建立健全企业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企业底数清、情况明。(5 分) | ||
4 | 辖区内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 95%以上。(10 分) | ||
5 | 园区内 25 人以上企业工会组建率 90%以上,职工入会率 90%以上。(10 分) | ||
6 |
辖区内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参保率 95%以上。(10 分) | ||
7 | 已建立工会企业集体合同覆盖率 100%;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 订集体合同条件对小微企业,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覆盖率 90%以上。(5 分) | ||
8 |
辖区内未发生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群体性、重大突发性事件。(10 分) | ||
9 | 辖区内 80%以上企业参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标准化建设;国有企业、 90%以上非公有制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厂务公开制度。80%以上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10 分) | ||
10 | 辖区内 80%以上企业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且 10%以上企业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标准(10 分),每增加 1 个示范企业加 1 分(上限 10 分)。(总分 20 分) | ||
11 | 一票否决情形: 1. 辖区内企业发生 2 起以上恶意拖欠工资,未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市、区)的; 2. 辖区内企业发生过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3. 辖区内发生 50 人以上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 辖区内无企业和社区(村)获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 说明:认定周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乡镇(街道)称号。 |
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社区(村)评价标准
自评单位(盖章): 总分:100 分 自评分: 分
序号 |
项目及分值 |
具体工作情况 |
自评分 |
1 |
辖区内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 60%以上。 (10 分) | ||
2 |
辖区内建立健全企业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企业底数清、情况明。(10 分) | ||
3 |
辖区内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 95%以上。 (10 分) | ||
4 |
辖区内 25 人以上企业工会组建率 90%以上、职工入会率达 90%以上。(10 分) | ||
5 |
辖区内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 95%以上。(10 分) | ||
6 | 辖区内企业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8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10 分) | ||
7 |
辖区内未出现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性劳资纠纷事件、安全生产事故而不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的现象。(10 分) | ||
8 | 辖区内 80%以上企业参与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标准化建设。(10 分) | ||
9 |
辖区内 80%以上企业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且 10%以上企业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标准(10 分),每增加 1 个示范企业加 1 分(上限 10 分)。(总分 20 分) | ||
10 |
一票否决情形: 1. 辖区内企业发生 1 起以上恶意拖欠工资,未及时调处和报告乡镇(街道)的; 2. 辖区内企业发生过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3. 辖区内发生 50 人以上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 辖区内无企业获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 说明:认定周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和谐劳动关系示范社区(村)称号。 |
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自评单位(盖章): 总分:100 分 自评分: 分
序号 | 项目及分值 |
子项及分值 |
具体工作情况 |
自评分 |
1 |
工资收入分配 (15 分) | 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一线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增幅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4 分) | ||
具有依法规范的考勤制度;依法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4 分) | ||||
依法合理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并对职工公示告知。(4 分) | ||||
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向职工支付工资时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3 分) | ||||
小计 | ||||
2 |
社会保险 (10 分) | 依法为职工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率 100%。(5 分) | ||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 分) | ||||
小计 | ||||
3 |
职业技能培训 (5 分) |
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3 分) | ||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培训。 (2 分) | ||||
小计 | ||||
4 |
休息休假制度 (10 分) |
执行法定工时制度(3 分) |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3 分) | ||||
依法遵守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2 分) | ||||
依法执行休息休假制度。(2 分) | ||||
小计 |
序号 | 项目及分值 |
子项及分值 |
具体工作情况 |
自评分 |
5 |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10 分)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未发生职工死亡或重伤 3 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生 3 人以上的职业中毒或职业危害事故。(4 分) | ||
配备完备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措施。(2 分) | ||||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进行专门培训,职工上岗前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1 分) | ||||
依法及时为因工致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及时支付有关工伤待遇。(3 分) | ||||
小计 | ||||
6 |
劳动用工 (10 分)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交付劳动者,且签订率 100%。(2 分) | ||
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续签、解除或者终止时,程序合法,行为规范。(2 分) | ||||
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2 分) | ||||
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告知职工。(2 分) | ||||
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2 分) | ||||
小计 | ||||
7 |
集体协商和集体 合同 (10 分) | 实行集体协商制度,与职工进行充分协商,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4 分) | ||
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且在次年职代会上开展集体合同履行绩效评估。(3 分) | ||||
订立集体合同后,按规定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3 分) | ||||
小计 | ||||
8 |
民主管理及厂务 公开 (5 分) |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2 分) | ||
开展厂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建立厂务公开制度、职工合理化建议制度。(3 分) | ||||
小计 |
序号 | 项目及分值 |
子项及分值 |
具体工作情况 |
自评分 |
9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0 分) |
未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3 分) | ||
未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未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 分) | ||||
未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 分) | ||||
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 分) | ||||
依法保障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假)、护理假和哺乳假。(1 分) | ||||
小计 | ||||
10 |
企业内组织建设 (10 分) |
依法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并正常开展活动。(3 分) | ||
工会组织健全,缴纳工会经费,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3 分) | ||||
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并正常开展工作。 (4 分) | ||||
小计 | ||||
11 |
企业文化建设及履行社会责任 (5 分) | 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并正常开展工作,打造企业特色文化。(3 分) | ||
诚信纳税,积极参与环保事业以及扶贫帮困、捐资助学、捐款救灾等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2 分) | ||||
小计 | ||||
12 |
一票否决情形 | 1. 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情况; 2.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3. 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 5 人以上的群体访,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 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极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说明:认定周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称号。 |